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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法规解读  
      保险佣金收入可扣除展业成本
     发布时间:2011/11/30    来源:   阅读次数:689
     

       《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两部分构成。可见,保险营销员佣金是指保险营销员从保险公司取得的各种名目的报酬,包括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对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应如何计税的问题,笔者认为应注意三个关键点。

        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可在个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举例说明,2011年9月,王某从A市某保险公司取得销售保险佣金118000元,超额揽险业务提成20000元。另外,由于王某近三年的业绩表现比较突出,该保险公司本月赠送其一份价值为20万元的商业保险(保费2000元)。不考虑其他税收因素下,则王某2011年9月实际佣金收入=118000+20000+2000=140000(元)。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王某2011年9月应纳营业税及附加140000×5.5%=77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40000×(1-40%)-7700]×(1-20%)×40%-7000=17416(元)。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全额归集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为了激励营销员,为他们提供各种商业保险,其中一部分保险费在发放佣金时扣除。这部分被扣除的保险费不是法定的扣除项目,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税费。

        保险营销员佣金应按月计税
        关于保险营销员收入是按月征收还是按次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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